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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國貿易委員會發(fā)布第2021-16號公告(案件調查號為23-2021-2),對原產于中國的浮法玻璃作出第四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終裁,裁定若取消涉案產品的反傾銷措施,中國涉案產品的傾銷(幅度為39.05%)對韓國國內產業(yè)造成的損害將再度發(fā)生,建議韓國企劃財政部繼續(xù)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的反傾銷稅,稅率均為36.01%;與此同時,建議終止與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(China Glass Holdings Ltd.)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達成的價格承諾。本案涉及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、金晶(集團)有限公司(Jinjing Group Co.,Ltd.)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、Qingdao Float Glass Co.,Ltd.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、青島金晶股份有限公司(Qingdao Jinjing Stock Co.,Ltd.)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、秦皇島耀工玻璃有限責任公司(Qinhuangdao Yaohua Glass Co.,Ltd.)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、TG Changjiang Glass Co.,Ltd.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、江蘇華爾潤集團有限公司(Jiangsu Farun Group Co.,Ltd.)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等。涉案產品包括厚度超過4毫米的平板玻璃和厚度小于13毫米的無色及綠色浮法玻璃,涉及韓國稅號7005.21.4000、7005.21.5000、7005.21.6000、7005.21.7010、7005.21.7020、7005.21.7030、7005.29.4010、7005.29.4090、7005.29.5010、7005.29.5090、7005.29.6010、7005.29.6090、7005.29.7010、7005.29.7090、7005.29.8010、7005.29.8090、7005.29.9010和7005.29.9090項下的產品。
2007年5月1日,韓國對原產于中國的浮法玻璃啟動反傾銷立案調查。2008年4月17日,韓國對中國浮法玻璃正式征收反傾銷稅,稅率為12.73~36.01%,有效期為2007年10月29日~2010年10月28日。2011年5月24日,韓國繼續(xù)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,稅率為12.04~36.01%;與此同時,與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達成價格承諾,有效期至2014年5月23日。2015年1月7日,韓國繼續(xù)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反傾銷稅,稅率保持不變;同時延長與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達成的價格承諾,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。2018年4月26日,韓國貿易委員會發(fā)布公告,將與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達成的價格承諾再延長3年,在價格承諾生效期間,中國玻璃控股有限公司及其關聯(lián)企業(yè)不適用反傾銷稅。2018年8月31日,韓國第三次延長涉案產品反傾銷稅的有效期至2021年8月30日。2021年4月23日,韓國對中國涉案產品啟動第四次反傾銷日落復審立案調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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